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324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妇工委”)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的领导,以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为主。 

  作为中国科学院京区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京区企业妇女工作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大学妇女委员会、中国科学院机关妇女委员会(以下通称“直属妇女组织”)的上级妇女组织,领导在京院属单位的妇女工作,指导京外院属单位妇女组织开展工作。 

  院妇工委承担中国科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 

  第三条 院妇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担负着团结引导广大女干部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女干部职工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女干部职工权益、促进女干部职工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助手作用,团结动员全院广大女干部职工为全面实现“四个率先”目标、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贡献巾帼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院妇工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直属机关党委、上级妇女组织的工作部署,围绕我院科技创新工作大局开展工作。 

  (二)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组织引导女干部职工坚定政治信仰,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团结动员女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实践,立足本职、建功立业,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贡献。 

  (四)维护女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女干部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保障女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 

  (五)教育引导女干部职工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开展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宣传优秀女性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六)教育引导女干部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女干部职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组织开展家庭文明创建,传承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 

  (七)竭诚服务女干部职工和干部职工家庭,组织开展学习、交流、培训、文体等活动,做好特殊困难帮扶工作,推进妇女之家建设。 

  (八)审批直属妇女组织的换届请示、选举结果及领导成员变动等情况。 

  (九)加强对院属单位妇女组织建设和工作的指导,推动院属单位妇女组织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定期开展妇女工作干部培训,加强妇女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妇女组织活力。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院妇工委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直属机关党委任期同步。 

  第六条 院妇工委一般设委员9至1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构成应当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原则。院妇工委换届及主任、副主任变动情况需报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审批。 

  院妇工委委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提出免去其职务的意见,同时提出任职建议人选,报直属机关党委审批,并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备案。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妇女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直属妇女组织和院妇工委协商推荐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院妇工委委员;审议院妇工委工作报告;总结交流妇女工作;表彰妇女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第八条 院妇工委委员工作任务列入本人岗位职责,院妇工委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会。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九条 院妇工委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 院妇工委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院妇工委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重要报告、重要工作方案; 

  (二)研究制定院妇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听取院妇工委阶段性工作进展报告; 

  (四)推选院妇工委主任、副主任; 

  (五)研究审议院妇工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院妇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院妇工委每年应向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报告院妇工委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学习培训制度。院妇工委委员应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努力学习妇女工作理论和有关法律政策,掌握服务女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院妇工委定期组织妇女工作干部培训,学习理论,交流经验,提升妇女工作本领。 

  第十四条 调查研究制度。院妇工委适时开展调研工作,及时了解院属单位妇女组织和女干部职工队伍状况及发展需求,了解院属单位妇女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院妇工委的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经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院妇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7日院妇工委第五次妇女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